(2015)杭余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张某。被告:钟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