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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381号原告:张某。被告:钟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