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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项文聪、项公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项文聪,项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3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兵。被执行人:项文聪。被执行人:项公林。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文聪、项公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项文聪名下车牌号为浙C×××××(车辆型号:DHW7244CUANB)的思铂睿牌机动车已由本院查封(查封截止时间2017年06月29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0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6972.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35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温州国际贸易中心大楼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显兵。被执行人:项文聪,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下垟街180弄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712040911。被执行人:项公林,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下垟街180弄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311040918。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文聪、项公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项文聪名下车牌号为浙C×××××(车辆型号:DHW7244CUANB)的思铂睿牌机动车已由本院查封(查封截止时间2017年06月29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0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6972.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