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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王莉梅、陈龙、王积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王莉梅,陈龙,王积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凉民初字第4571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文庙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系该担保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丽丽,系该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廷泽,系该担保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莉梅。(缺席)被告陈龙。(缺席)被告王积永。(缺席)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简称再就业担保中心)诉被告王莉梅、陈龙、王积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王丽丽、胡廷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莉梅、陈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积永因下落不明,经依法公告送达和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再就业担保中心诉称,被告王莉梅于2010年7月5日在原凉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沙信用社(简称金沙信用社)贷款80000元,由原告再就业担保中心和被告陈龙、王积永共同提供了担保。贷款届满后,被告未履行偿付义务,金沙信用社提起诉讼后,凉州区法院依法从原告的担保金账户内划拨了借款本息100139.5元及诉讼费935元、执行费1114元,合计102188.5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莉梅、陈龙、王积永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00139.5及诉讼费935元、执行费1114元,合计102188.5元。被告王莉梅、陈龙、王积永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莉梅与陈龙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5日,原告、被告王莉梅、王积永共同与原金沙信用社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金沙信用社给被告王莉梅贷款80000元,期限为二年,月利率为8.4%,按季结息,逾期加收50%的利息,息随本清,由被告王积永与原告再就业担保中心共同提供了担保。同时,被告陈龙又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如被告王莉梅不能还款,由其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7月4日贷款届满后,被告王莉梅未能履行偿还义务,金沙信用社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2)凉民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再就业担保中心与三被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后金沙信用社申请执行,2014年6月23日本院依法从原告再就业担保中心担保金账户内划拨了借款本息100139.5元及诉讼费935元、执行费1114元,合计102188.5元。后原告向三被告追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执行裁定书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莉梅向原金沙信用社贷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再就业担保中心作为其担保人于2014年6月23日被本院依法划拨了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02188.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王莉梅与陈龙系夫妻关系,其贷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陈龙在被告王莉梅贷款时为原告再就业担保中心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其实质就是为原告的担保责任提供了再担保。现原告要求被告王莉梅、陈龙偿付其代为偿付的一切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王积永与原告再就业担保中心为被告王莉梅贷款的连带共同担保人,二者未约定担保份额,应当平均分担。故被告王积永对原告已代为偿付的被告王莉梅的各项款项的50%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莉梅、陈龙偿付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代为偿付的借款本息100139.5元及诉讼费935元、执行费1114元,合计102188.5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被告王积永对上述款项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被告王莉梅、陈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 判 长  何 钰审 判 员  周茂山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祁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