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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王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