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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钱永金与倪金石、袁利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钱永金。委托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金石。被告袁利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金诉被告倪金石、袁利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永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永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金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国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