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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小宾诉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宾,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125号原告王小宾,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陈刚,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宾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宾负担。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雨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