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法民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许永民、董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法民金初字第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住所地:固始县城中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姚光新,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屹飞,职工。被告许永民。被告董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诉被告许永民、董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东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