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潘建军与彭仁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军,彭仁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潘建军。被告:彭仁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军诉被告彭仁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建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建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