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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潘建军与彭仁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军,彭仁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336号原告:潘建军。被告:彭仁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军诉被告彭仁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建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建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