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程某,1986年9月16日。被告:张某,1983年12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孙中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