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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小菊与宁夏百事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鑫合盛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菊,宁夏百事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鑫合盛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何树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396-1号原告张小菊,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志红,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百事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斌,职务不详。被告陕西中鑫合盛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邓雄钢,职务不详。被告何树生,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菊与被告宁夏百事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鑫合盛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何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夏百事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宁百事德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价值10万元),宁夏嘉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夏百事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宁百事德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价值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任旭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