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葫芦娃有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海南葫芦娃有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萍,董事长。申请人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己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的出票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收款人为深圳天众塑胶有限公司,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59000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韦庆忠人民陪审员 符史山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