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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成希与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培荣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希,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培荣,刘兆杰,刘志美,刘志燕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432号原告:刘成希,男。被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培荣,女。被告:刘兆杰,男。被告:刘志美,女。被告:刘志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希与被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培荣、刘兆杰、刘志美、刘晓燕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希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希撤回起诉。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