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丁巍与房其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巍,房其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449号原告丁巍。委托代理人王洪强、管菊华(受丁巍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其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3楼。负责人杨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巍与被告房其宝、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2520元,由丁巍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