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沈克来诉王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克来,王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沈克来被执行人王秀明申请执行人沈克来与被执行人王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818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承担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且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祥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