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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廖伯菊、朱国民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源行初字第11号原告廖伯菊,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朱国民,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廖伯菊之夫。委托代理人王志荣,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晓勇,市长。委托代理人田燕,万源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定刚,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梅小琴,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街道。委托代理人唐禄兴,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伯菊、朱国民不服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廖伯菊、朱国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伯菊、朱国民以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对争议房屋所有权的颁证行为并无不当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伯菊、朱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廖伯菊、朱国民负担。审 判 员  张文化审 判 员  张由兵人民陪审员  李玖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