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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腾马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腾马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宝庆西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西腾马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城东港区化纤化工基地香积大道。法定代表人章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腾马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778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4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