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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小定与莫本礼、襄阳汇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88号原告袁小定。委托代理人张学山,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本礼(曾用名莫文)。被告襄阳汇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化文,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定与被告莫本礼、襄阳汇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袁小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袁小定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小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