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小定与莫本礼、襄阳汇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588号原告袁小定。委托代理人张学山,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本礼(曾用名莫文)。被告襄阳汇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化文,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定与被告莫本礼、襄阳汇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袁小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袁小定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小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