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行非审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袁成包、杨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成包,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五行非审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雷光露,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袁成包,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杨艳,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袁成包、杨艳违反规定生育二孩为由,作出对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经催告后又不履行五武征决字(2014)第0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五武征决字(2014)第0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其与原五河县卫生局合并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故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五武征决字(2014)第0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凤审 判 员 王振辉人民陪审员 肖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