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粟登荣与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颜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458号原告粟登荣,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11504室。注册号610100200019964。法定代表人颜安德,经理。被告颜林峰,男,汉族,1975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粟登荣与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颜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登荣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86元,其余786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