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5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宝才与李胜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697号原告杨宝才,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理英,北京市延庆县珍珠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胜男,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案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才与被告李胜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宝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宝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