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万金与杨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金,杨万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杨万金,农民。被告杨万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金与被告杨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金于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万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万金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