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027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凌源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李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李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87-1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所地凌源市。法定代表人:刘东文。被执行人李晖,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4)凌北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晖家庭共同财产,其丈夫王作福在宁城农商银行长青路分理处账号为6229760051*****7874内的存款118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 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