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茂林乡新寨村大冲肚口。法定代表人林安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建宁,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麻昌槐,男,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永安路11号。法定代表人龙海盛。本院在审理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48元,减半收取477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70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玉林大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张雄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小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