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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冲与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冲,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周冲,男,住乌苏市。被执行人:姜波,男,住乌苏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冲申请执行姜波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波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