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周冲与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冲,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周冲,男,住乌苏市。被执行人:姜波,男,住乌苏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冲申请执行姜波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波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