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37号原告: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骈锦江,凤阳县大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