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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37号原告: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骈锦江,凤阳县大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黎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