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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忠战与赵立瑞、范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战,赵立瑞,范解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战,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农民。被执行人赵立瑞,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泽州县犁川镇人,农民。被执行人范解放,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晋庙铺镇人,农民王忠战与赵立瑞、范解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赵立瑞支付原告王忠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44629.48元(上述违约金结算止2014年10月8日,以后的违约金以40000元按年利息24%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范解放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忠战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8日依法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找不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尚未执行的44629.48元执行款及利息、执行费667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2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高晓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