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与刘殿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殿和,地址农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申请刘殿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督字第1011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刘殿和应支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案款29360元,案件受理费178元,承担执行费340.4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93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殿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农执字第1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义然审 判 员 赵国仲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一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