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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与白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71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与告白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