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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商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张德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张德洲,徐佳梅,张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895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北路56-1号。负责人张明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金鸡湖路171号创意泵站内F1-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德洲。被告张德洲。被告徐佳梅。被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德洲。法定代理人徐佳梅。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以下简称数码公司)、徐晓峰、张德洲、徐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俊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数码公司、徐晓峰、张德洲、徐佳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张某甲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时原告解除了对周俊宏的委托,并另行委托赵军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当庭撤回了对被告徐晓峰的起诉。被告数码公司、张德洲、徐佳梅、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称:2014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数码公司签订了《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数码公司提供最高额为343万元的综合授信,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2014年3月26日,原告和徐耀华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合同约定徐耀华提供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2幢102房屋及车库03为被告数码公司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张德洲与徐佳梅系夫妻关系。同日,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被告数码公司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数码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金额为34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5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2014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数码公司发放贷款343万元。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数码公司尚结欠借款本金3428612.68元及利息、罚息、复���31163.04元(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徐耀华于2014年9月18日死亡,被告徐晓峰、徐佳梅系徐耀华的子女。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数码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28612.68元、利息、罚息、复利31163.40元(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并支付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数码公司支付律师费31840元;3、原告有权以折价、变卖或拍卖被告徐耀华提供抵押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2幢102房屋及车库03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026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4、被告张德洲、徐佳梅对被告数码公司的本案所涉债务在最高额34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张晓峰、徐佳梅对被告数码公司的本案所涉债务在继承徐耀华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调整第5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某甲对被告数码公司的本案所涉债务在继承徐耀华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数码公司、张德洲、徐佳梅、张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原告(授信人)与被告数码公司(受信人)签订编号为SX032414000703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1份,约定授信人向受信人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343万元;授信期限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本合同相关债权未获偿付,导致授信人为催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受信人承担。2014年3月26日,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徐耀华(抵押人)签订编号为DY032414000036《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抵押的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数码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X032414000703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5026900元。抵押物为徐耀华名下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2幢102房屋,最高额抵押为5026900元(房屋所有权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熟房他证虞山字第××号),并于2014年3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3月26日,被告张德洲、徐佳梅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1份,承诺保证的主合同为原告与债务人数码公司签署的编号为SX032414000703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和补充;保证的最高额为343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原告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授信)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如果债务人或任何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原告的利益设定了抵押或质押,保证人在此同意和承诺,如果原告放弃或变更债务人、任何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权、质权,本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并不因此减少,仍应为本保证书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原告的上述行为并不影响和免除本保证人在本保证��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本保证人不得要求在原告放弃的范围内减轻保证人的责任,同时本保证人放弃要求原告先行执行抵押物、质押物的抗辩权。2014年3月27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数码公司(借款人)签订编号为JK03241400023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数码公司向原告借款34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5日,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0%;利息从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借款期限计算,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采用固定利率的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清借款,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逾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借款人负担。2014年3月27日,原告按约发放贷款343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25日,年利率6%。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至2015年4月27日,被告尚结欠原告贷款本金3428612.68元、利息、罚息、复利31163.4元。为此,原告委托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31840元。2015年6月21日,原告扣划了被告账户0.05元。另查明:徐耀华父母分别于1954年、1960年死亡。徐耀华与徐月芬系夫妻关系,并育有儿子徐晓峰、女儿徐佳梅,徐月芬于2006年12月27日死亡,徐耀华于2014年9月18日死亡。张德洲与徐佳梅系夫妻关系,并于2004年10月19日生育女儿张某甲。2014年8月15日,徐耀华出具《遗赠书》,承诺将坐落在常���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2幢102、车库03(房屋所有权证: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常国用2014第05565、05566号)房产在其过世后给徐佳梅的女儿张某甲(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所有,并于当日由常熟市公证处出具了(2014)苏熟证民内字第4570号公证书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2014年9月18日,徐耀华死亡。2014年11月14日,张德洲、徐佳梅、张某甲至常熟市公证处表示接受遗赠。2014年12月15日,常熟市公证处出具(2014)苏熟证民内字第6721号《公证书》,确认遗赠人徐耀华遗留的常熟市虞山镇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2幢102室房产由其外孙女张某甲(法定监护人张德洲、徐佳梅代理)接受。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资料、《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相应的他项权证、《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借款借据、放款通知书、欠款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本院调取的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黄石村委会的证明、常熟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数码公司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徐耀华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张德洲、徐佳梅出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数码公司取得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应当依照《最高额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数码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428612.68元及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1163.04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3184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合同约定为依据,数额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徐耀华提供抵押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2幢102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因抵押物已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原告依法可取得优先受偿权,但应以登记载明的最高额为限。原告要求被告张德洲、徐佳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张德洲、徐佳梅出具有《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最高额为限。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甲在接受遗赠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428612.6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人民币31163.40元,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综合版)》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已履行人民币0.05元)。二、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3184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徐耀华抵押的被告张某甲接受遗赠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梦世纪22幢102房屋(熟房他证虞山字第××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人民币5026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被告张德洲、徐佳梅对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4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人民币3473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9733元,由被告苏州天堂卡通数码制作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德洲、徐佳梅、张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3973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 馨人民陪审员  杜伟菁人民陪审员  唐建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梦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