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德胜与李敬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胜,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李敬国,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克武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