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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永红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红,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红,女,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士街52号。法定代表人郭霁,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永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两审诉讼费19120元,执行费1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暂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