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郇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民郇初字第211号原告薛某某,男,1985年4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焦玉玲,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女,1985年10月9日生。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朝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焦玉玲、被告崔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基础,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2013年春节,被告不顾风俗习惯,擅自领走两个孩子,闹得一家人苦不堪言。2014年11月份,双方又因孩子的上学问题,发生争执,原告已无法忍受,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达成离婚协议,被告又反悔,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债务16万元合理承担;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崔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共同债务16万元不清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判决离婚,婚生子抚养问题如何解决;3、原、被告有无共同债务16万元,如有,应如何承担。针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举证如下:1、离婚协议书及计划生育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无法继续生活,感情破裂。2、郑州市人民医院日清单一份,证明夫妻共同债务16万元,原告母亲患有高血压、偏瘫,每日花费3000元,加上生活支出各方面花费共计16万元。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离婚协议书是原告逼迫被告签的,因为原告欠被告母亲3万元,被告如不签就不还钱,但为了孩子还是没签。关于证据2,日清单日期是2014年,原告母亲确实住院了,但不是信用卡透支,且没有花费那么多钱,被告不应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于2007年8月22日在修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2月23日长子薛某甲出生,2010年10月17日次子薛某乙出生。2013年春节前,原、被告及原告父母均在郑州居住,后原、被告因琐事吵打,致被告受伤,被告带两个孩子从郑州回原告老家居住,原告及其父母在郑州居住未返回。2015年7月份,双方再次产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虽有一定摩擦,但都是一些生活琐事,并无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能够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