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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知)初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3939号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901室。法定代表人赵多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冬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