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于某。委托代理人张利强,曲周县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利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8月1日举行婚礼,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李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想;××××年××月××日生育次子李诚,现均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仓促结婚,结果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于某辩称,原告除了结婚时间和子女出生日期等内容属实外,其他陈述内容均不属实。我与原告在婚前有一定的接触,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夫妻恩爱,和睦相处,生育三个子女,一家人幸福和乐。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的富裕,原告开始产生别的想法,始乱终弃,在外有了第三者,竟公然将第三者带回家,被告为了家庭和孩子考虑,决定委曲求全,忍辱负重,决定不与原告离婚,愿意给原告痛改前非的机会,同时也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农历8月1日举行婚礼,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李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想;××××年××月××日生育次子李诚,现均随被告生活。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原告抚养且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双方仍有和好因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促使原被告夫妻和好,照顾子女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