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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恢裁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宇与被执行人XX、袁峰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宇,XX,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裁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郑宇,男,。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袁峰,男。申请执行人郑宇与被执行人XX、袁峰债务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莲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宇于2015年4月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8233.49元及利息,诉讼费7810。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申请执行人郑宇与被执行人XX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峰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袁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恢字第000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