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叶小海与郝亚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叶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郝某某,女,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叶某某于2015年3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郝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叶某某与郝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即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打。2013年春节郝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返还彩礼3万元。被告郝某某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叶某某与郝某某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即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2013年春节郝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3月4日叶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与郝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叶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郏县白庙乡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本院对郝某某母亲李某某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及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叶某某与郝某某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13年春节郝某某因琐事离家出走后,双方长期互不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叶某某请求与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问题,由于郝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事实无法查清,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叶某某与郝某某离婚;二、驳回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冰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