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彬与哈尔滨市济康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孙铁柱、刘桂云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哈尔滨市济康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孙铁柱,刘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济康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德街110号。法定代表人孙铁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孙铁柱,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桂云,女,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彬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济康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孙铁柱、刘桂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松劳人仲字(2012)第24-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彬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37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暂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松劳人仲字(2012)第24-423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