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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复、鲍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复,鲍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456-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丰芝,女,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树高,男。委托代理人孙萍,女。被执行人王复,男。被执行人鲍佩龙,男。本院在执行鸡西市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复、鲍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5日开始,每月冻结被执行人鲍佩龙工资2000元,至案件全部执行款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200元,合计20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冻结工资到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