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313号原告: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司歧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坤明,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陈良杰,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彬,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有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为1073元,由原告蚌埠市鹏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