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应钻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钻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3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应钻,无业。2006年7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6月22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6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9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4日因吸毒、给他人提供毒品被苍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应钻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应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应钻从黄某处购得200元的毒品冰毒。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应钻在其居住的苍南县宜山镇东风小区C幢404室卧室内,提供毒品并容留王某、冯某、骆某(三人均已行政处罚)三人以烫吸的形式吸食毒品冰毒。2.2015年5月份,被告人陈应钻先后两次从黄某处购得毒品后,容留黄某在其居住的苍南县宜山镇东风小区C幢404室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骆某、冯某、黄某、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应钻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应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应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应钻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陈晓影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