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祥林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林,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林,男。委托代理人王俊明,男。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兴春,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祥林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5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成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