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卫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卫某,女,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