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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卫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卫某,女,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住河南省洛宁县。被告朱某,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卫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