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召军、高壮龙、卜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777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巍滋,该联社李集信用社主任。被告徐召军,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高壮龙,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卜炜,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召军、高壮龙、卜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5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邬长诗人民陪审员  刘传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