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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延安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高海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制鞋厂(丽森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龙,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现住志丹县保安镇灵皇地台小区2号楼1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任伟,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金龙,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志丹县保安镇灵皇地台城关村村民,现住志丹县保安镇灵皇地台城关小区*号家属楼。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延安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军与被上诉人高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伟、原审被告刘金龙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退还上诉人延安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溪函志丹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后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问题,望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一是铲车钥匙在阻挡当时由谁实际掌握的事实不清,况且志丹法院主持放车时也并未通知上诉人到场,故对于是否存在扣车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二是铲车停放长达一年多之久,在此期间被上诉人是否积极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是否实施了积极防止铲车损失扩大的行为均未查清,况且铲车一直停放在业主的院子里,并未停放在上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那么就铲车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应如何划分也未查清。据此,原审法院应予以进一步审查核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