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林彬与陈志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林彬,陈志秀,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2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彬,男,1940年1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秀,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尚润,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女,1955年12月12日出生。上诉人张林彬因与被上诉人陈志秀、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慧、法官潘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林彬、被上诉人陈志秀的委托代理人董尚润、被上诉人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张林彬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林彬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林彬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印 龙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潘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思齐书记员邸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