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贾红峰诉闫生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峰,闫生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贾红峰,男,46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闫生奎,男,60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红峰与被告闫生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红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红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红峰负担。审 判 长 吕吉霞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人民陪审员 郭家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