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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运城与周喜等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周喜,王丰录,永济市晋丰棉纺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负责人:柴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菊歌,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喜,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役军人,现住永济市。委托代理人:相宏,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丰录,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永济市晋丰棉纺有限公司经理,住永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济市晋丰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永济市。法定代表人:王丰录,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运城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喜、王丰录、原审被告王重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运城保险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周喜已达成赔付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运城保险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王官福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喜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