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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涛诉被告吴明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陈涛,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明龙,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涛诉被告吴明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涛于2015年10月9日以“起诉证据不充分,待收集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涛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涛承担。审判员  田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羽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