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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鸿运通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鸿运通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工业园区90号。法定代表人陈炜,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北叉桥居委会姜桥组。法定代表人钱文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鸿运通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六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南京九仕威环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鸿运通轮胎有限公司人民币18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拆迁,拆迁款与大厂街道尚未结算,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拆迁款,等结算后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启洽执行员  章跃辉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柏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