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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哲俊与马千通、马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009-1号原告马哲俊。被告马千通。被告马金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哲俊诉被告马千通、马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王庆华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千通、马金玉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马哲俊提供的担保财产鲁G×××××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翠英